工业垃圾清运(一般垃圾清运车按哪个单位计算清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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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垃圾清运车按哪个单位计算清运量
一般垃圾清运车按照立方来计算清运量。
每一辆垃圾清运车的运量是固定的,体积按照长乘以宽再乘以高的体积计算方量。
不管垃圾清运车运送的事生活垃圾还是工业垃圾或者是建筑垃圾,都是按照每车多少方,一共多少车来算出垃圾清运车的清运量。
二、地面工业盐清理方法
清理地面工业盐的方法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方法:
清洗:可以使用清水或者淡盐水对地面进行清洗,将盐分冲洗掉。清洗时可以使用高压水枪或者喷洒设备,确保彻底清洗干净。
溶解:可以使用化学溶剂将盐分溶解掉。常用的溶剂有醋酸、柠檬酸、硝酸等。将溶剂喷洒在盐库地面上,待溶剂与盐分反应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中和:使用中和剂对盐分进行中和处理。常用的中和剂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将中和剂均匀撒在盐库地面上,待中和剂与盐分反应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覆盖:可以使用防盐膜或者防盐涂料对盐库地面进行覆盖。这样可以阻止盐分渗透到地面,减少盐分对地面的腐蚀。
硬化:对盐库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增加地面的密实度和硬度,减少盐分的渗透。可以使用硬化剂或者混凝土密封剂进行处理。
疏水:对盐库地面进行疏水处理,减少盐分的吸附和渗透。可以使用疏水剂或者防水剂进行处理,形成一层防水膜。
修补:对已经受损的地面进行修补,填补裂缝和坑洞,防止盐分进一步侵蚀。
定期保养:定期对盐库地面进行保养和维护,及时清理积水和杂物,减少盐分的积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材质的地面对盐的处理方法可能不同,因此在清理地面工业盐之前,需要了解地面的材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清理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洛阳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收多少合适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
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12.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13.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每月向居住户每户收取2元(原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3元)。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统一管理,按月计收,逐级上缴,分段结算,计划核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垃圾场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偿收集、运输处理成本,支付代征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用于征收成本(征收手续费),5%用于奖励资金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5%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成本所占比例分摊。其余部分仍按收集、运输、处理14:42:44的比例,按计划拨付给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各代征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要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持证收费。在收费大厅办理收费业务的,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每日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8%的征收成本费,由市建委报送计划,5%的奖励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资金、5%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年编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执收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垃圾代运管理平整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1993〕32号)、《关于颁发洛阳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0〕4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2〕46号)、《关于加强西瓜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4〕16号)、《关于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2000〕12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和河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吉利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并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财政、物价、工商、交通、公用、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将垃圾从投放点收集转运到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将垃圾从中转站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六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的具体规定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如实申报。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取得管理机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收集、自运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接受委托。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凭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书,到市物价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购领,各委托征收单位向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领。
第十条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单位实际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于当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账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照应缴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代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同时停止执行;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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